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和基础。根据全国、全省和我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部署,自2020年开始,我县同步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探索构建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有效衔接。现将相关事宜告知你们,请认真遵守。
一、术语定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是生产主体对消费者、对社会的承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自我约束力。
二、试行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综合农贸市场列入试行范围。鼓励小农户、个体经营户参与试行。
三、试行品类。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四、基本样式。全国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自检合格”或“委托检测合格”。
五、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六、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销售联),一联留存一年备查(留存联)。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可以运用“信息化”技术,采用合格证智能设备自行开具合格证。
七、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或收购品类为单元开具,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或一品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或同品类使用。对于将原合格证农产品进行拆分或重新组合交易的,应该对拆分或重新组合后的农产品开具新的合格证,同时保留原合格证一年以上备查。
八、索证查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综合农贸市场应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入市索证索票制度,在试行范围内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时,应当查验合格证,登记并公示合格证信息。对不能提供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经抽样检测合格后才能入市销售。
生猪、鸡、鸭等畜禽屠宰场点(宰杀点)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登记制度,查验并保存供货者出具的合格证一年以上备查。屠宰(宰杀)后进入销售环节,按《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入市销售。
鼓励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合格证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标签配合使用,促进合格证制度顺利实施。
九、诚信守法。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强化技能培训,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推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做到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杜绝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上市交易。
十、接受监督。自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委托检测,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我们殷切希望广大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参与、积极推行合格证制度,共同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火墙”,为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而共同努力。
今后,凡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有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使用合格证的,可向所在辖区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拨打“三农”服务热线12316、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315投诉举报。
岳池县农业农村局
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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